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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訂須知

甲方:訂房人 乙方:白日夢海景旅店
  • 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手續費100元後之剩餘訂金。
  • 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  • 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  • 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  • 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  • 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  • 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